政务公开 > 解读回应

《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解读
政策原文: 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能源统计数据是反映能源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夯实能源统计基础、完善能源计量、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地反映全市各行业能源生产、消费、销售和能源利用效率等情况,更好满足“十三五”期间对各区、各部门开展节能降耗考核工作需要,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服务“美丽天津”提供有力保障,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能源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能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设置和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能源统计管理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设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能源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应由计量管理人员确认。各区统计机构应成立能源统计机构,配备2-3名专职能源统计人员。

能源统计人员应具备从事能源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基层单位的能源统计人员还应熟悉本单位业务经营过程中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了解能源计量工具,掌握能源计量方法。能源统计人员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节能降耗工作需要,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管理制度,为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三、能源统计计量管理

能源计量是指在消耗能源流程中,对各环节的数量、质量、性能参数、相关的特征参数等进行检验、测试和计算。能源计量是能源统计的技术基础,基层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严格遵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能源计量管理要求,保证量值单位准确可靠。不论采用何种计量方法,最终都应折算成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相关能源指标所列的计量单位。

四、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和能源统计台账

(一)能源统计原始记录

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基层单位通过一定的表格、卡片、单据等形式,对能源活动过程和成果所作的最初记载。

建立能源统计原始记录的总体要求:各基层单位要根据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规模以及能源经济管理和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建立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应遵循的原则,是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符合能源经济管理要求;满足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等方面的需要;能源统计原始记录主要包括:能源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原始记录、能源购进方面的原始记录、能源领用消费方面的原始记录、能源调拨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调拨单、出库单、外协拨料单等、能源库存方面的原始记录。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可靠、资料来源有据,填写清楚完整,同时还应注明发生日期、经手人及审核人姓名,并且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作为备查。

(二)能源统计台账

能源统计台账是基层单位按照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管理与分析工作等需要,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原始记录的账册,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

能源统计台账总体要求:能源统计台账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分组标志、计算方法都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相一致,能源统计台账的登录要准确、及时和完整,能源统计台账管理要规范,推行能源统计电子台账。

五、能源统计调查制度

能源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国家与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能源经济管理工作需要,按统一确定的表式、指标项目、报送时间,定期自下而上提供基本能源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制度。“十三五”期间,国家统计局将继续实施“企业一套表”,能源统计已纳入“企业一套表”范围。在“企业一套表”工作模式下,基层单位通过联网直报将能源统计资料报送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心,各级统计机构、各级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在线共享,并按规定的权限处理数据。《规定》明确了纳入“企业一套表”的能源统计报表种类及填报范围和其他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范围,明确规定上述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范围如有变动,应按照新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明确了能源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明确规定在“企业一套表”工作模式下,基层单位能源统计人员要按照联网直报系统设置的各项信息如实填报,并留存纸介质统计报表。

六、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一是建立了三项制度。包括:建立能源统计报表的审核查询制度、建立能源统计报表评估制度和建立能源统计数据订正制度;明确了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能源品种要填报完整,能源品种的消费量要按照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统计,执行国家制度关于“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提出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的要求,能源消费应与本单位业务经营活动相匹配。

七、能源统计资料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妥善保管能源统计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资料,并建立能源统计资料管理、调用和移交制度,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管理。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对统计资料进行交接。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统计台账、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报表保存5年以上,并按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八、能源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能源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计算机等设备,其中至少一台接入互联网,能源统计人员要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能够运用计算机完成统计报表数据处理和网上直报工作;要努力促进能源统计资料管理信息化,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要求,熟悉各项工作流程,基层单位应通过联网直报系统及时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进行数据修改。综合单位统计机构要及时查询、审核、修正、验收报送所属单位的数据。

九、统计法律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能源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综合单位有权监督、检查所属基层单位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基层单位有权责令改正。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由市或区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有效期限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30


分享到: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