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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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831L000125831L/2021-000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统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统〔2016〕30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到期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五大发展理念,着力绿色发展,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按照“十三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能源统计基础,不断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反映全市各行业能源生产、购进、消费与库存,以及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效率情况,满足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需要,市统计局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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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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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能源统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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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统计数据是反映能源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夯实能源统计基础、完善能源计量、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地反映全市各行业能源生产、消费、销售和能源利用效率等情况,更好满足“十三五”期间对各区、各部门开展节能降耗考核工作需要,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服务“美丽天津”提供有力保障,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能源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能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能源统计管理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设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落实能源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应由计量管理人员确认。区统计机构应成立能源统计机构,配备2-3名专职能源统计人员。

能源统计人员应具备从事能源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基层单位的能源统计人员还应熟悉本单位业务经营过程中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了解能源计量工具,掌握能源计量方法。能源统计人员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节能降耗工作需要,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管理制度,为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二、能源统计计量管理

能源计量是指在消耗能源流程中,对各环节的数量、质量、性能参数、相关的特征参数等进行检验、测试和计算。能源计量是能源统计的技术基础,基层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严格遵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能源计量管理要求,保证量值单位准确可靠。

(一)依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要求,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和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种有关能源数据,并保证信息的可靠性。

(三)建立健全计量、监测管理制度,保证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可靠。

(四)根据各种能源的形态,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主要包括:

1. 煤和焦炭只允许用称重法计量。

2.?原油、轻油和其它石油制品,可以用容积法和称重法计量。

3. 电能计量用电子式或机械式电能表计量。

4. 水、煤气、蒸汽、压缩空气用水表、流量计计量。

5. 液化气用称重法计量。

6. 能源工艺计量和电能平衡测试可采用温度、密度、粘度、压力、电流、电压、热量、质量等参数来计量。

不论采用何种计量方法,最终都应折算成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相关能源指标所列的计量单位。

三、能源统计原始记录

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基层单位通过一定的表格、卡片、单据等形式,对能源活动过程和成果所作的最初记载。

(一)建立能源统计原始记录的总体要求:各基层单位要根据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规模以及能源经济管理和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能源统计原始记录。

(二)建立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应遵循的原则: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符合能源经济管理要求;满足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等方面的需要。

(三)能源统计原始记录主要包括:

1. 能源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原始记录。如产品验收入库单、能源化验单、产品销售发票、产品出库单、货运单等。

2. 能源购进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购进能源的凭证、本单位的验收入库单等。

3. 能源领用消费方面的原始记录。如水、电表的查表凭证、领取能源材料的领料单、退料单、材料代用卡等。

4. 能源调拨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调拨单、出库单、外协拨料单等。

5. 能源库存方面的原始记录。如能源盘存表、盘盈盘亏报告单等。

(四)使用要求: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可靠、资料来源有据,填写清楚完整,同时还应注明发生日期、经手人及审核人姓名,并且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作为备查。

四、能源统计台账

能源统计台账是基层单位按照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管理与分析工作等需要,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原始记录的账册,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

(一)能源统计台账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分组标志、计算方法都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相一致。

(二)能源统计台账的登录要准确、及时和完整。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各能源事项应注明资料来源(原始凭证统一编号),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能源统计台账数据应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一致。

(三)能源统计台账管理要规范。要建立能源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

(四)推行能源统计电子台账。市统计局根据能源统计报表特点,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能源统计电子台账》,将数据收集(即填报统计报表)与初步审核、评估、电子台账的功能结合起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逐步应用和推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能源统计电子台账,从数据收集阶段严把数据质量关。

五、能源统计调查制度

能源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国家与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能源经济管理工作需要,按统一确定的表式、指标项目、报送时间,定期自下而上提供基本能源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制度。“十三五”期间,国家统计局将继续实施“企业一套表”,能源统计已纳入“企业一套表”范围。在“企业一套表”工作模式下,基层单位通过联网直报将能源统计资料报送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心,各级统计机构、各级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在线共享,并按规定的权限处理数据。

(一)纳入“企业一套表”的能源统计报表种类及填报范围。

1.《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T205-4表)和《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填报范围为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或回收利用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3.《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205-3表),填报范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4.《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填报范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T205-5表),填报范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金融业法人单位;《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TF205-5表),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服务业、执行事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业单位;《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TF105表),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年总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他单位、全部行政单位。

5.《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205-7表),填报范围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

(二)其他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范围。

1.《能源平衡表》(TP203表),填报范围为有关能源产出、供应、使用单位。

2.《规模以下工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P306表),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下工业法人单位中有原煤、天然气、焦炭和发电生产单位。

3.《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由市电力公司根据全市用电情况填报。

(三)上述能源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范围如有变动,应按照新制定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四)能源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1.各基层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报表中的统计指标、计量单位、核算方法以及结算期等均应严格执行制度的统一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同时还应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报表,并对报出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2.综合单位要对所属基层单位的能源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本地区、本部门能源统计范围齐全,数据审核认真,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时间验收、报送数据,并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3.为保持全市能源统计数据与其他统计指标的协调性和匹配性,能源统计报表范围要随调查单位名录库范围及时调整。市级名录库管理部门更新维护名录库后,综合单位要及时对新增基层单位部署能源统计报表任务,督促新增基层单位及时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五)在“企业一套表”工作模式下,基层单位能源统计人员要按照联网直报系统设置的各项信息如实填报,并留存纸介质统计报表。

六、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一)建立能源统计报表的审核查询制度。基层单位要严格审核报表数据,确保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核算方法等内容符合能源统计制度的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综合单位对接收的基层能源统计报表也要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并留有审核查询的详细记录。

(二)建立能源统计报表评估制度。基层单位在统计报表报出前,要将能源统计数据与生产经营、效益等相关指标进行逻辑性审核,运用趋势分析等方法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留有审核评估的详细记录。综合单位不仅要对所属基层单位报来的数据进行评估,也要对本级综合汇总数据进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建立能源统计数据订正制度。统计数据报出后,如果发现差错,必须及时向授表单位申请更正并留有记录。在能源报表接收和数据处理过程中审核出问题或接到上级单位查询后,要及时向填表单位查询,查询结果和订正情况要进行记录。综合单位不得代替所属基层单位填写能源统计报表或更改能源统计数据。

(四)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

1. 能源品种要填报完整。要根据本单位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统全统准能源品种,凡本单位已经消耗的,不论其消耗量的大小,均应做好计量,并填入能源统计报表。正常经营的单位,必须填报电力消费。

2. 能源品种的消费量要按照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统计。没有计量器具的,要按照能源品种的缴费凭证列示的数量或金额统计;既没有能源计量器具,也没有缴费凭证的,可参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方法推算。

3. 各能源品种的折标系数应符合给定的参考范围,在能源品种没有大的变动情况下,与上期的变化幅度应小于5%;具备实测条件的能源品种的折标系数由参考值调整为实测值。

4. 有能源加工转换的企业,能源加工转换效率应小于100%,在生产工艺没有大调整的情况下,与上期变动幅度应小于5%;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原则上应与能源生产报表对应的生产量一致。

5. 基层单位的能源消费应与本单位业务经营活动相匹配,其能源消费量增减变动与其主要业务活动量增减变动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相差较大的,应核实并说明原因。

七、能源统计资料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妥善保管能源统计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资料,并建立能源统计资料管理、调用和移交制度,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管理。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对统计资料进行交接。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统计台账、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报表保存5年以上,并按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八、能源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能源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计算机等设备,其中至少一台接入互联网,能源统计人员要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能够运用计算机完成统计报表数据处理和网上直报工作;要努力促进能源统计资料管理信息化,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要求,熟悉各项工作流程,基层单位应通过联网直报系统及时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进行数据修改。综合单位统计机构要及时查询、审核、修正、验收报送所属单位的数据。

九、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能源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综合单位有权监督、检查所属基层单位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基层单位有权责令改正。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由市或区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其他事项

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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