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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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831/2018-0013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统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统办〔2018〕2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结合统计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统计局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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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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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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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拓宽干部培养和实践锻炼的渠道,丰富阅历,提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挂职锻炼包括:从局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选派业务骨干到基层单位或者局结对帮扶的困难村挂职锻炼;从局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选派业务骨干到国家统计局等上级机关学习锻炼。

第三条 ?原则和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挂职干部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挂职锻炼的重要意义和目的,端正态度,珍惜机会,把挂职锻炼作为砥砺品质、增长才干的重要手段。要紧紧围绕统计工作大局,将深化统计改革和挂职锻炼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发扬联系群众的良好作风,切实融入到挂职锻炼单位工作中。要真抓实干,勇于实践,自觉接受锻炼和考验,不断提高驾驭工作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以实际行动树立挂职干部良好形象。

(二)加强日常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考核监督,切实防止干部“虚挂”、“空挂”、“混经历”。要从对党忠诚的高度看待干部是否担当作为,从精神状态、作风状况考察干部政治素质,既看日常工作中的担当,又看大事要事难事中的表现。

(三)妥善安排工作。挂职锻炼干部所在部门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保障干部到岗到位。挂职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及各项制度规定,不得擅离挂职岗位。在锻炼期内离开挂职岗位时间较长的,需相应延长锻炼时间。

第四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形式:

(一)下派。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在局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选派业务骨干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挂任职务与干部现任职务(职级)相当,每次挂职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分批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二)上挂。根据工作需要,从局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选派业务骨干到国家统计局等上级机关学习锻炼。学习锻炼时间一般为半年。

第五条 被选派挂职锻炼的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

(二)身体健康,作风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六条 选派挂职锻炼干部的程序

(一)组织推荐。挂职锻炼采取组织推荐方式,结合干部所在部门工作实际,在听取局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干部德才表现,提出挂职建议人选,并与挂职锻炼单位协商后提出挂职岗位及职务安排的相关建议。

(二)会议决定。挂职锻炼的建议人选,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挂职锻炼单位履行相关的任职程序。

第七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的待遇

(一)干部挂职期间只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保留挂职干部原职务,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待遇不变。

(二)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所产生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八条 挂职锻炼干部考核

(一)挂职锻炼干部由市统计局和挂职锻炼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锻炼单位管理为主。挂职锻炼干部要自觉接受挂职锻炼单位的管理,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挂职锻炼干部要定期向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二)挂职锻炼干部的日常考核在挂职锻炼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按照挂职锻炼时间确定考核单位。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参加干部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挂职锻炼单位协助提供其有关工作情况;超过半年的,参加挂职锻炼单位的年度考核,其不在挂职锻炼期间的情况由市统计局提供。

(三)挂职期满,挂职干部按照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进行总结,撰写述职材料,人事教育处与挂职锻炼单位组织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在挂职锻炼单位组织召开述职测评会。根据工作需要,联合考核组可听取挂职锻炼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等人员的意见建议,查看有关工作资料。

经综合分析,形成挂职工作鉴定,经由本人签署意见后存入干部档案。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的鉴定材料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挂职锻炼干部日常管理

(一)挂职锻炼单位负责挂职干部的考勤登记管理工作,认真填写《挂职干部考勤登记表》,于每月2日前,经挂职锻炼单位领导签批,报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二)挂职干部确因事(病)不能按时上班,必须事先请假,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挂职锻炼单位领导签批,报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及原所在部门要关心了解挂职锻炼干部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四)干部不服从挂职锻炼安排的,由人事教育处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干部挂职锻炼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或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中止挂职锻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人事教育处负责挂职锻炼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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