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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天津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3年10月31日,天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一)国务院的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7月29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司法局于2022年11月23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要求于2023年10月前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工作,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国家统计局的要求

国家统计局于2022年11月23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统计局和调查总队要坚持“一省一策”,加强协作配合,立足各自职权范围联合制定、统一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省(区、市)应当在 2023年12月前完成基准制定和公布。

(三)适应新形势需要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天津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2020年分别印发了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提供了重要遵循。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近年来统计行政处罚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二、制定《基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基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在津调查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四、《基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准》主要规定了统计行政处罚原则与步骤、统计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和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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