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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天津市统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天津某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受行政处罚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按照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2021年3月,天津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两名执法人员首先分别出示了执法证件,在对该企业统计人员进行询问的同时对统计指标数据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了该企业的统计报表及与检查指标相关的财务等资料。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填报的2019年《财务状况》的“营业收入”指标、2020年1-6月《财务状况》的“营业收入”指标均填报错误。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企业统计数据出现失实的原因是企业统计人员未认真学习统计制度,填报统计数据时未将其下属分公司数据包含在内。

根据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该企业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天津市统计局已对该企业给予了警告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认定该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差错指标“营业收入”,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30%以上60%以下的,其差错数额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其差错数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差错数额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认错态度好,主动承认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及时,措施到位;(三)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应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企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主动承认报送数据存在问题并提供证明材料,认错态度良好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符合从轻处或者减轻罚情形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为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天津地区亲商暖商的良好营商环境,市统计局对企业予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执法落实重要部署。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文件,旨在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本次执法检查按照完备统一的执法流程和规范,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对责任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信用公示,有效震慑了统计违法者。二是以执法落实督察整改。国家统计督察作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的重要工作,是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一环。本次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整改意见,收到国家统计督察反馈的问题线索后,第一时间赴相关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立案处理。始终将督察问题整改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以严肃的态度、务实的举措、严明的纪律,全面推进各项整改任务落地落实,确保整改到位。三是以执法助建营商环境。案件处理过程中,为进一步打造我市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体现出“执法为民、惩教结合”的执法原则,执法人员在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倾听检查对象诉求,综合考虑检查对象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整改等情节,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规定,对该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真正体现了执法检查与基层企业“亲”“清”关系的有效融合。四是以执法营造法治生态。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以法治建设思想为工作准则,严格遵守行政执法流程,始终坚持执法人员既是法治维护者,更是法治践行者,充分告知检查对象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认真听取检查对象陈述申辩内容,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在加强普法宣传的同时加大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了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意识和统计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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