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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天津市统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天津某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受行政处罚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相关要求,2021年9月,天津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两名执法人员首先分别出示了执法证件,在对该企业统计人员进行询问的同时对统计指标数据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了该企业的统计报表及与检查指标相关的财务等资料。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填报的2020年《财务状况》的“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以及2021年1-6月《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的“工业生产电力消费量”指标均填报错误。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企业填报“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和“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指标错误的原因是该企业统计人员计算错误导致;“工业生产电力消费量”指标填报错误的原因是该企业统计人员误以为电力消费量的计量单位是吨标准煤,按照电费通知单上的电力消费数错误地乘以1.229吨标煤系数进行填报。

根据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该企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天津市统计局已对该企业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针对差错指标“工业生产电力消费量”,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上30%以下的,其差错数额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第六款,“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形认定能按差错率予以认定的按差错率大小认定,不能按差错率认定的参照价值量指标认定的标准,结合指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认定”。

同时,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认错态度好,主动承认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及时,措施到位;(三)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

(一)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均认识到统计数据报送工作重要性,主动承认报送数据存在问题并提供证明材料,提交整改报告,认错态度良好,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

(二)该企业在此次统计执法检查之前,已经对统计数据进行自查自纠,并发现了错误,已经在之后上报的1-8月《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中将错误进行了纠正,改正及时,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二项;

(三)该企业主要差错指标为“工业生产电力消费量”,差错额对本地区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三项;

(四)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此次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克服行动不便的困难全程陪同检查,并要求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全力配合。该企业已经认识到统计数据重要性且已经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了纠正的情形下,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四项。

该企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为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天津地区亲商暖商的良好营商环境,天津市统计局对该企业予以减轻处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升依法治统水平。切实履行统计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使命,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驰而不息地把防惩统计造假向纵深推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统计数据的满意度,确保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在统计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传递执法温度,暖心服务企业。在统计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统计诚信和统计法律法规,提高了普法实效性。耐心为企业统计人员讲解统计制度指标涵义,在后期利用为企业现场送达处罚文书的环节,开展统计业务培训,为企业做好服务。同时,积极主动引导企业做好后期的信用修复工作,切实做到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本质要求。三是践行初心使命,为企业解难纾困。把创新服务型执法理念贯彻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始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对该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罚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案情实际与企业的困难和诉求,严格依据《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对照能为企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处罚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做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解难纾困践行初心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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