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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统计

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统〔2018〕5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统计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天津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已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1218

 

天津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激励统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健全和完善统计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和我市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增设正高级职称工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近5年在我市大型企业(企业规模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颁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执行)和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三级甲等医院),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二)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三)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后,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五)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予以撤销。

第四条  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实行述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

第五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统计师职务5年及以上。

第六条  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统计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作出统计分析和预测,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改革意见或发展建议;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能够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能指导一个地区、系统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之一。

1.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统计方法制度或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计调查或者行业调查等项目;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区、局级以上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并通过市级以上统计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2.组织承担统计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承担或者指导完成国家或者市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项目;或者主持、参与主持国际国内重大学术会议、较高层次论坛、研讨会或者报告会等重大统计学术交流活动。

3.掌握统计专业关键技术。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统计直接调查能力和开发应用大数据能力,促进统计生产方式的变革。

4.发挥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高级统计师职务期间,在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果方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统计专业领域重大项目。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科或者科技优秀成果奖奖励或者经认定相当级别的省部级以上的奖项;或者获得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省部级以上社科基金、自然基金立项。

2.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市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或者独立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经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第九条  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学术造诣和科学实践能力突出,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推动了统计专业的发展。担任高级统计师职务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与统计工作岗位紧密相关,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和发表独立研究成果。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或者译著,或者合著统计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书籍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独著或第一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或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3 篇及以上,其中发表在全国核心期刊至少有1 篇。

3.主持完成能有效应用的研究成果。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3篇及以上(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第十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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