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这些民族团结知识你该懂!

1.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党的民族政策,既全面考虑了我国作为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全面考虑了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在发展水平、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积极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既保持基本原则、基本理念的稳定性、一贯性,又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充实、不断更新、不断完善,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感召力。

党的民族政策,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社会各行各业都要严格执行。各类生产经营者,交通、宾馆、饭店、商店等窗口服务行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城市管理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要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障民族平等的规定,对各民族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产品,不得拒载、拒住、拒餐、拒售,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防止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情况。

2.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我国宪法,具体精神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目前,我国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巩固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3.我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要求

目前,公民确定民族成份:(1)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合法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民委、公安部联合下发《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增公民入户时将需要签署民族成份确认书确定民族成份,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

(2)坚持法制的原则。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民族矛盾与纠纷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3)坚持教育疏导的原则。要讲究策略和方法,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坚决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

(4)坚持及时处理的原则。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事发当地。

5.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产生活、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相沿成习、广泛流传的喜好、风气、习尚和禁忌。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政府对这一权利加以保护。一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二是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三是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四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五是在大众传媒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六是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6.我国刑法明确惩处三种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出版刊物刊登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犯罪。《刑法》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转自: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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