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探足球比分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球探足球比分(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规范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球探足球比分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据不同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个领域业务活动的二级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制定章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党建工作融入分支机构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球探足球比分: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发展素质教育,为加快教育现代化、助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贡献力量。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和自身规范管理。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为学会服务教育决策、服务教育一线提供有力支撑,为学会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的重要使命。分支机构的基本职能包括:
(一)服务学会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自觉接受学会领导,认真执行学会决议,在学会的授权下开展有关工作,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二)追踪本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专题调研,形成高质量学术成果,并为政府、社会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本领域内专业培训、学术研讨、合作交流、观摩展示等活动,深入发掘和总结一线先进经验、典型案例等;
(四)根据《球探足球比分会员管理办法》,在学会指导下做好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积极发现、吸纳和培育本领域内具有突出发展潜质的优秀青年人才;
(五)对学会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为学会刊物、简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提供研究成果、学术资料和动态信息,积极参与学会有关活动;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所有成员须先成为学会会员。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规模原则上依据服务学会会员人数确定。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学会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也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人。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1名监事,列席分支机构有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分支机构重要活动和理事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分支机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分支机构要支持监事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指导。
第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常务理事、理事等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产生办法,按照《球探足球比分分支机构换届工作总体方案》执行。
第十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为分支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工作,原则上依托学校、教科研机构、教育出版机构等设立,由依托单位提供办公场所、所需使用固定资产、工作人员、经费支持等。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对该分支机构秘书处负有相关管理、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规程,并报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使用冠有“球探足球比分”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球探足球比分: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理事长是分支机构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位党员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一岗双责,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业务方向。分支机构应明确一位负责人负责文字综合和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兼顾经济效益,自觉维护学会良好声誉,为学会和分支机构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不得自制印章。分支机构若需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须由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签署),签印“球探足球比分”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身份出席活动、洽谈合作等,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批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审核备案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业务。举办活动通知及相关材料经学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正式开展。不得将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个人、其他组织实施;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新闻报道材料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和学会审核后发布,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和学术成果。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参与开展有关活动的,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同意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简单以挂名方式参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涉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三个月申报,经学会审核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立网站、出版刊物等须符合国家和学会相关规定。未经学会审核,分支机构不可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学会审批。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学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学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和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表扬、奖励或问责。分支机构须配合学会做好民政部年检工作,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警告、撤换等处理。
(一)违反《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超出《章程》规定及该分支机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学会年度工作会议;
(三)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名称开展活动;
(四)未经批准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身份出席活动、洽谈合作等;
(五)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六)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七)违规使用印章、印模;
(八)拒不接受学会领导,损害学会声誉与权益;
(九)拒不执行学会交办事项,或无法完成学会交办的事项;
(十)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十一)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十三)侵占、私分、挪用资产;
(十四)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会规定情形。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会相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财务收支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借贷举债,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使用固定资产由依托单位提供,其他属于学会所有的资产,应根据学会资产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指导下发展会员,会费标准按学会标准执行。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分支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根据捐赠者意愿用于分支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球探足球比分财务管理制度》《球探足球比分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球探足球比分培训费、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球探足球比分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球探足球比分差旅费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财务制度,活动预决算须经学会审批,坚持勤俭办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分支机构秘书处依托单位对分支机构财务负有监管责任。
第六章 机构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章程》,愿意接受学会领导,并规范开展活动;
(二)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分支机构在名称、工作内容上不交叉重复;
(三)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为球探足球比分会员,且在拟成立分支机构业务领域内具有突出研究专长和重要影响力;
(四)拥有一批在拟成立分支机构业务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特定的服务群体,其中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个人会员达到一定规模;
(五)有依托单位支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有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发展规划、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学术骨干、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依托单位合作协议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理事长人选情况以及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单位)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二)学会秘书处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报秘书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发布分支机构筹设公告。
(三)分支机构应在发布筹设公告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办公场所、依托单位等事项,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学会批准后准予变更。
第三十六条 建立分支机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注(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错误政治倾向问题;
(二)已完成机构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组织管理涣散,长期不开展活动;
(四)学会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认为有必要注(撤)销的。
第三十七条 拟注(撤)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分支机构注(撤)销后应由学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分支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