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托育服务法四个核心问题的政策思考与建议
作者:
庞丽娟,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红蕾,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讲师
洪秀敏,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雷雅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
托育服务法是一部直接关涉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战略,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民素质提高和满足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重要法律。为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助力高质量立法,有效推进普惠并有质量的托育体系建设,着力对托育服务法立法框架中的四个最重要与关键的问题,即托育事业的性质定位、政府责任、财政与投入保障制度、托育人才队伍及其保障制度等进行深入研究思考,并提出政策建议,以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托育服务法核心政策制度提供支持,并助推立法工作与国家战略需求、民生需求进一步相衔接,更好保障我国托育事业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我国人口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国民素质、助推强国复兴,并积极回应百姓热切需求,党中央作出了制定托育服务法的重大决策部署,并列入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人口发展、结构与质量,是关乎民族复兴、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国之大者”。2020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人口素质的战略部署。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指出,要充分认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不仅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而且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撑;并明确提出,要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加快建设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逐步优化人口结构,进一步提升人口素质。
托育,作为生育支持政策、民生事业和国民素质整体提升的基础性工程,其发展及质量直接关系着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教育强国建设的落地实施。高质量的普惠托育,不仅能够促进婴幼儿健康全面发展,有效减轻家庭育儿负担,促进人口发展战略实施,而且有助于为未来国民素质整体提升、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近年来,在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战略指引下,我国托育事业逐步发展,公办托育服务建设项目、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相继实施,相关政策规范体系开始逐步建立。但是,面对教育强国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普惠优质托育的迫切需求,由于对托育事业性质定位认识偏差,一些地方政府责任及其保障制度不到位甚至缺位,我国托育事业发展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与挑战。其突出表现在,各地托育机构数量普遍较少,特别是普惠性托育机构严重不足,其中公办机构更少,近九成为民办,据卫健委数据,2023年全国民办托育机构占机构总数的89.5%;收费普遍偏高,平均托育价格(不包括餐费)为1978元/人/月,一线城市在5500元/人/月以上;区域发展不均衡,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城市与东部、一线城市相比,托育资源更为匮乏;同时,托育质量良莠不齐,家长“不敢托”现象较为普遍,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因此,在新形势下,为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而强烈的“有处托”“放心托”的社会需求,着力解决托育事业发展中供需结构性与深层次问题,为国民素质从小奠基,党中央适时作出了制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托育服务法的重大决策。
由上述可见,制定好托育服务法,直接关系党中央球探足球比分:人口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并直接关系国家民族未来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部党中央关心、社会关切、人民群众期盼的重要法律。
为有效推进托育服务法立法进程,助力高质量立法,我们着力对托育服务法立法框架中的四个最重要与关键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一是立法宗旨中的本源性问题,即托育事业的性质定位;二是法律规定的牵引性问题,即政府责任;三是保障性问题,即财政投入制度;四是基础性问题,即托育人才队伍及其保障制度。由此,提出了政策思考与建议,以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托育服务法核心政策制度提供支持,并助推立法工作与国家战略需求、民生需求进一步相衔接,更好保障我国托育事业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一、托育事业的性质定位:“托”与“育”双重属性的统一体
面向0~3岁儿童的托育,无论从我国历史发展还是从国际经验视角,均是托(即照护)和育(即教育)的综合,即不仅包括对儿童的生活照料、日常看护,更包括促进儿童早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教育,是“托”与“育”双重属性的统一体。这是由该年龄阶段儿童的身心发展特征、发展任务及其教育性质功能所决定的。现代心理学、教育学、脑科学等长期追踪研究表明,0~3岁托育对个体健康全面发展具有重要奠基作用。0~3岁,不仅是个体动作、体能、语言、认知、学习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是个体情感、态度、行为、习惯形成的关键时期,是人格、个性的重要奠基时期。同时,研究还表明,0~3岁是大脑发育最为迅速、最为活跃的时期。新生儿出生时脑重约370克,3岁时脑重即可达成人脑重的85%。特别是,大脑前额叶作为人类高级认知功能的中枢,承担着个体执行功能发展、注意力调控、行为抑制、情绪调节及复杂语言与沟通能力等多重核心职责;而前额叶在0~3岁期间经历首次快速发育,且可塑性强,体现出明显的环境敏感性,即早期环境经验对前额叶的结构与功能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丰富的环境刺激与教育经验能促进其快速发展。诸多研究共同表明,个体在早期有无科学、适宜的环境与教育经验,直接影响早期大脑结构和功能的适时、充分发展,也因而这种影响具有长远持续性。因此,0~3岁是个体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奠基时期,是个体成长和发展的重要“窗口期”,该时期的托育不仅是个体早期发展的重要支撑,而且把握这一“关键期”予以科学、适宜的教育,个体各方面发展的质量与效果事半功倍,并且有益于为个体长远发展、因而为国民素质整体提升奠好基。也正因此,托育体系及其质量成为家长的最大牵挂,是家长是否选择生育或生育后的第一大关注,并直接影响家长能否放心生产、安心科研、深造培训再提高,成为影响家庭和谐幸福的重要支撑。
故此,早期托育的性质,适应该阶段个体发展的需要和为国民素质奠基的需要,并为满足广大家长的殷切期待,不仅要托管、照护好婴幼儿的生活和身体发育,更要教育和促进其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应托(照护、生活照料)和育(教育、育人)双重属性并重,在个体早期全面促进其动作、身体机能、语言、认知的发展,并为其情感、态度、行为习惯、人格品质等的形成奠定重要基础,从而为我国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
由上述可见,托育是事关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事业,不仅直接关涉中华民族的人口规模,尤其关涉国民素质的整体质量,并且直接牵动着亿万家庭的和谐幸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新年贺词中所指出的,孩子的抚养教育,“是家事也是国事”,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托育事业的公共属性、公益性与重要社会价值。因而,应将其纳入国家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其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这是顺应时代与国家发展需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必然选择。由于对托育事业的性质定位认识不到位,一些方面与政府部门球探足球比分认为托育的内涵主要是生活照料、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这一观点有失偏颇。对该阶段儿童的托育,强调“保”,是应该的,却是不足够的、片面的,这一观点仅强调了托育中“保”的基础性功能,却忽略了教育、育人的重要价值意义,未能充分体现出托育事业“托”与“育”的双重属性,及其对国家民族未来发展的长远深刻意义,也难以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对孩子“入好托”“放心托”的美好期待,更不利于我国人口素质的整体保障和提升。
二、政府责任:政府在托育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党的宗旨、强国复兴的发展目标、民生需求,以及前述托育事业的公益属性与战略地位等决定了政府在托育事业发展中应承担的主导责任。同时,鉴于政府责任及其性质是保障制度机制构建与完善的起点和原点,是各方面保障制度的牵引和先导,因此,本文特先着力对政府在托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及其性质进行论证阐述。
(一)明确政府主导责任:政治逻辑与民生导向的统一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要求加快建立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的根本执政理念;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大力发展托育事业,加快构建托育公共服务体系,是党坚持人民至上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托育领域的集中体现,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有力政治与民生实践。
2.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根本目标要求加快建设普惠性托育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提出,要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正确处理支撑国家战略和满足民生需求、培养人才和满足社会需要等重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们要建设的教育强国,最终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深刻彰显了教育的人民属性,体现了我国教育的根本价值追求。并且,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让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球探足球比分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事业,加快建立健全普惠性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一批普惠、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机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幼有所育”的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回应广大群众“有处托”“安心托”的美好期待,是落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一个实实在在的制度性举措,有利于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现代化强国与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要求以高质量托育体系作为基础性支撑
当前我国中心任务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参加全国政协民盟、民进、教育界联组会讲话中强调,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教育、科技、人才的需求;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教育强国,基点在基础教育。托育作为高质量教育体系和基础教育的重要奠基阶段、基础工程,直接关涉和影响着个体早期的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和未来国民整体素质、人才培养质量;高质量托育与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的有效衔接,有助于基础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提供扎实基础。因此,加快建立健全普惠性高质量的托育体系,不仅是满足巨大民生需求和社会需求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是支撑我国国民素质整体提升、各类人才早期培养质量的重要基石,是助力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教育强国和人才强国建设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二)主要维度:新时代下政府责任的要素内涵
从上述可见,为大力发展托育事业,办好人民满意的托育,有力支持落实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战略,助力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遵循党的二十大“加大工作力度”的部署要求,加快建设普惠性托育体系,并且有效提高托育质量,当前亟须明确并强化政府在普惠性高质量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责任,特别是要明确在领导体制、发展规划、财政投入保障、标准规范制定、人员队伍建设、评估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其中,因财政投入保障是托育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普惠性托育体系建设的制度性供给基石,人员队伍建设直接支撑和影响托育规模与质量,二者是普惠性高质量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与“人才支撑”,因而在托育服务法立法框架中具有特殊地位—设置专门章节进行制度设计,故我们对该两部分政府责任及其制度设计的思考与建议相应在随后三四部分予以专门论述分析。本部分着重讨论与论述政府在领导体制、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制定和评估监管方面的责任。
一在领导体制上,亟须建立由国务院领导、教育部门和卫健部门牵头的联合领导小组,以统筹领导我国托育事业发展。目前我国各地托育事业发展的主管部门不一,普遍由卫健部门主导,个别由教育部门主导,或由卫健和教育部门联合领导等。众所周知,卫健部门长于负责婴幼儿卫生保健、营养膳食、疾病防护等工作,并在实际中也已牵头制定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卫生评价等多项政策。但目前,尚缺乏各类托育从业人员资质标准、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培养培训体系等,亟须制定或完善托与育指南、托与育质量评价标准,托育机构管理标准与规范、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等。为积极适应保障我国托育事业快速、健康、普惠并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研究建立国务院领导,由教育部门和卫健部门牵头,包括发改、财政、人社、编制、民政、自然资源、住建等的联合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国托育事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均要深刻认识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健全托育领导体制的重大战略意义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建立健全教育和卫健部门负总责、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统筹谋划、政策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强化政策的统筹研究和贯彻落实,保障责任到位、政策制度到位、投入到位和落实到位。
二在发展规划上,研究制定我国托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立足二〇三五,着眼二〇五〇,明确托育事业中长期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机制等,并且不仅按党中央的部署精神将其切实纳入“十五五”“十六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家人口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协调,而且纳入各地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同时,研究制定加快普惠托育资源建设与配置规划,优化资源布局,重点向缺口大、人口密集区域和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加快研制托育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出台人员配备、培养和培训规划,明确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吸引球探足球比分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投身托育事业。
三在标准规范制定上,抓紧研制各类托育人员的资格认证标准和准入标准、专业培养标准、职称评审标准,健全完善托与育质量评价标准、托育机构管理标准与规范、考核评估与督导指标体系等,推动托育机构在人员素质、保教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全面提升,不仅实现量的快速增加,而且做到规范化、专业化并有质量地发展。
四在评估监管上,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托育督导评估与监管责任,加快构建并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督导评估与监管体系,重点加强对各类人员配备与资质标准、安全与托育质量、收费标准与行为、卫生保健等评估监管。要建立健全对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托育机构与服务全覆盖的登记备案制度、督导评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监管制度等,并且常态化督导与专项检查监督相结合,形成政府督导评估、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理格局。要建立健全对各类托育机构的奖惩与退出机制,对优质机构予以政策支持和经费奖励;对不达标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或退出,推动托育机构整体实现从“有量”到“优质”的提质升级。
三、财政投入制度:强化保障性体制与制度的顶层设计
鉴于儿童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托育是国民素质全面提升、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建设的奠基阶段,是广大家长安心投入生产科研、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兜底性事业;并鉴于当前普惠性托育机构严重不足、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公办托育资源更为匮乏,收费普遍偏高,托育质量良莠不齐等突出问题及其影响;特别是为实现“一控制三保障”,即有效控制盈利,有效保障质量,保障广大家长能放心送托,保障广大儿童早期身心健康全面成长,亟须突破观念、改革创新,抓紧研究建立托育财政与投入保障制度,为我国托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经费制度保障。
(一)强化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政府责任的重要承担与破解当前制度设计重要缺失的时代之需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立健全的责任主体,其核心职能之一就是通过财政资源的有效投入与配置,为我国托育事业普惠并有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与制度支撑。近年来,中央和地方不断加大对托育财政支持力度,将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办托育机构、普惠托位供给等纳入“十四五”中央预算内投资、2024—2028年超长期国债支持的范围。特别是,在“十四五”期间(2021—2024年),国家发改委、卫健委、财政部等开展了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了49.1亿元支持130个县级以上托育综合服务中心、62个公办托育机构和12万多个普惠托位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与成效。
然而,由于较长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人民群众在教育领域的主要关切集中在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等历史原因影响,当前进入新时代面对紧迫的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巨大的民生需求,面对加快建立健全普惠性高质量托育体系的新目标新任务,我国托育的财政与投入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缺失。突出表现为,不仅对托育的投入总量明显不足、城乡区域失衡,财政性托育经费占比较低,而且目前托育的财政投入保障球探足球比分是以专项方式予以支持的,尚缺乏制度化的机制,在财政的投入体制与保障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短板与空白。
财政投入制度上的这一突出问题,直接制约了普惠托育机构的规模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造成普惠托位供给不足、专业托育人员数量短缺、薪资待遇缺乏保障、专业素养普遍较低等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托育质量提升与主要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制度化的财政投入保障体制与机制的缺失,已经成为掣肘我国普惠托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瓶颈,亟待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突破。
(二)发展驱动:财政投入保障体制与制度的突破创新
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是推动托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重要基石,是优化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质量提升的关键性制度保障。为积极回应与保障高质量发展需求,同时为有效保障落实中共中央球探足球比分:加快建设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人口素质的战略部署,亟须下大力气,以体制与制度创新为突破口,抓紧研究并加快建立契合我国国情与托育事业发展需要的财政与投入保障制度。
一是明确规定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建立中央、省市等各级政府间合理的财政分担机制。当前我国托育发展财政投入保障主体不够明确,相互关系不够清晰,在现实中许多地区实际是由财力最薄弱的县级政府作为托育供给的责任主体,面临着较普遍的财力不足或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困境。因此,亟须明晰中央和省市等各级政府对托育的财政投入职责,并明确建立央地各级政府间职责明确、责权明晰的分担机制。为此,要明确规定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等,以强化并保障中央、省级政府财政统筹职责,保障中央、省市等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并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财政奖补、专项直达等方式支持普惠托育事业发展。
二是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均应优化财政投入支出结构,加大对托育财政支持力度。为了保障托育事业健康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亟须明确并优化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并明确建立促进普惠托育事业快速、有效发展的投入机制。一方面,要保障财政性托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支出中占合理比例,并随同级财力增长和事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另一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有关规定,明确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或普惠托位的生均财政投入标准与补助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切实保障落实与动态调整提高。
三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应设立普惠性托育发展攻坚专项资金。由于地方财力不足、历史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薄弱等原因,在不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欠发达地区普惠性托育资源短板突出;同时,托育作为民生领域的基础性工程,其财政投入保障水平直接关系着普惠托育体系建设和人民群众公共福祉提升。而托育的公益性特征与普惠性要求决定了社会与市场机制难以主要承担起普惠且优质托育的供给责任。因此,在当前以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共同富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等大背景下,亟须借鉴我国基础教育发展进程中集中攻坚的有效经验,建议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设立普惠性托育发展攻坚工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专项支持,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的强弱项、补短板、保质量、促公平功能,有效缓解薄弱地区因财力不足导致的普惠性资源严重短缺,缩小区域间差距。攻坚工程着重面向普惠性托育资源特别是县级财力严重不足的欠发达地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新建、改扩建等,支持机构日常运转、人员队伍建设、薪酬待遇与专业发展等,并着力加强欠发达地区普惠托育能力建设和质量,在广大的中西部、财力薄弱地区全力加快建成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形式多样的普惠托育机构,实现普惠托育供给在广大欠发达地区的广覆盖与可持续。
四是政策引导,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托育发展。通过建立与完善土地、财政、税费、住房、人才等支持政策,包括土地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税费优惠、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贷款贴息等举措,引导与支持社会组织、企业、非营利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托育资源供给,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供给,丰富托育内容。同时,通过以奖代补、支持教师与人员培训等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托育供给的规范管理,以保障托育的规范性、安全性和质量。
四、人才队伍:构建与新时代事业发展使命相一致的高质量人才队伍
托育是集照护与教育于一体的专业活动,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科学规范的教育与照护体系,促进0~3岁婴幼儿的健康全面发展。这一独特、鲜明的“托”与“育”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托育事业发展需要教育、保育、卫生保健、营养等多领域专业人才。其中,教师作为实现“托”与“育”的关键力量,是托育人才队伍的核心主体。
为了保障高质量的托育和婴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各类主要从业人员需系统、深入掌握0~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育与教育规律和特点,通过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的“托”与“育”,支持与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发展。鉴于当前我国托育人才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托育质量良莠混杂等现状及其主要原因,我国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托育各类人才特别是教师队伍的专业地位,构建符合托育专业特点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制度,为托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可持续的人才支持与保障。
(一)加快建设高质量人才队伍:托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与解决当前主要矛盾的关键所在
普惠优质托育体系的构建与托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托育各类人才队伍的专业性、职业素养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球探足球比分:加快建设普惠性高质量托育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亟须加快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的各类托育人才队伍为托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下,我国托育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特别是,卫健委出台了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大纲与职业行为准则,推动规范化托育人员培训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保育师、育婴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纳入职业培训目录并落实补贴政策;教育部在职业教育阶段增设了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多途径培养培训托育人才。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对托育事业性质定位及其战略重要性认识的偏差,当前一些方面、地方政府和部门错误地认为托育人才队伍仅或主要包括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营养师等,而较大程度上忽略了教师在托育中的教育价值及其重要性。这一认知误区,不仅直接影响了托育人才队伍的社会地位,阻碍了高层次教育、心理人才的进入与队伍稳定,也使托育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更直接导致了托育人员专业发展制度、待遇保障制度缺失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具备教育、心理等专业背景的高素质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等在就业时,通常不会选择去性质只是定位为“吃喝拉撒睡等生活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即便起初选择了,也难以安心稳定,不断钻研提升专业业务。
同时,迄今我国托育相关职业尚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从业人员只能参加人社系统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而尚缺乏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制度。这种制度性缺口严重影响了托育人员的职业价值感与动力,也不利于高素质、专业化的托育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在极大程度上制约了积极回应与满足新时代对高质量托育的国家与民生需求。
(二)规律引领:托育人才类型及其保障制度设计
由前述分析可知,鉴于托育事业规律,为保障托育质量和事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托育人才队伍,首先应包括,或第一类应该是教师,并要保障其成为托育人才队伍的核心力量,不仅承担起托育工作中的早期教育、育人重任,更需切实负责保障与提升托育机构的教育质量。同时,为适应于托育保教结合的性质与任务,还应该合理配备保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营养师等,形成一支专业化程度高、教保人员结构完整、功能互补、高效协同的人才队伍,以满足个体早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多元化需求,并有效保障与提高托育质量,增强家长的信任度与满意度,有力支持和服务广大家长安心送托、放心工作,从而为国家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注入积极动力。
同时,应加快建立健全托育人才专业发展保障与待遇保障制度设计。当前,我国托育各类人才队伍的培养体系和晋升通道尚不完善,薪酬待遇水平普遍较低,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流失率较高。因此,亟须从制度机制层面,建立并加强各类托育人才的专业发展保障与待遇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各类人才特别是教育、早期儿童发展人才等培养体系。在高等院校增设或优化托育相关专业,特别是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儿童心理发展、婴幼儿托育管理、卫生保健等,加快并做优做强各类人才培养,从供给端为托育事业规模发展和质量提升提供大批专业并高质量的人才保障。
二是加快建立并实行托育各类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明确托育各类人才的基本学历、工作经验等资质要求,确保直接关系个体早期发展与成长质量的各类托育从业人员具备必需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能力。
三是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和常态化的在职培训制度。加强各类托育人员职前和在岗培训,将托育人才特别是教师的培训纳入“国培计划”“省培计划”与“市培计划”,为各类托育人才的可持续专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是加快建立与学前教育和卫生保健人员相应的职称晋升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职称评价体系与制度,为各类托育专业人才提供明确的职业晋升通道,激发其工作热情与动力,强化职业荣誉感。
五是加快研究建立包括薪酬、社保、津补贴等的待遇保障制度,确保各类托育人才的专业价值、育人贡献得到合理体现,提升其社会地位与职业吸引力。这样,通过建立健全各类托育人才的一系列职业发展制度和待遇保障制度,吸引高层次人才、稳定托育人才队伍,提高社会地位,并激发其内在动力,从根本上保障并提升托育质量,从源头为我国国民素质全面提升和高质量教育体系与教育强国建设,为支撑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和民生需求,奠定扎实的基础。